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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综合执法制服2019年交通执法标志服装

品牌: 鸿运莱
联系人: 赵学波
联系电话: 0635-8363306
羊毛: 70
涤纶: 29.5
导电丝: 0.5
单价: 100.00元/件
起订: 1 件
供货总量: 1000 件
发货期限: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10 天内发货
所在地: 山东 聊城市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20-08-18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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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工作着装,树立交通运输行政队伍良好形象,根据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着装资格审批以及着装的行为规范和监督检查等。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服装及标志标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执法人员工作服装的着装资格审核、着装行为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服装及标志标识的着装范围为:

(一)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编在岗,并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的人员;

(二)县级以上综合执法、道路运政、公路路政、港航行政等机构在编在岗,并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执法工作服装着装范围和提高配置标准。

凡不属于交通运输系统在编人员或未持有交通运输执法证的人员,一律不得穿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服装和标志标识。

第六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服装各季节着装标准:

(一)夏季标准

1.短袖衬衫和夏裤(裙);

2.短袖夹克衬衫和夏裤(裙);

3.外穿长袖衬衫和夏裤(裙);

佩戴软肩章、软胸章、软号牌、臂章、领带,穿着黑皮鞋或黑皮凉鞋(不得露脚趾和脚跟)、深蓝或黑色袜子(女士穿裙子时着肤色丝袜)。

(二)春、秋、冬季标准

1.内穿长袖衬衫和春秋(冬)常服;

2.长袖夹克服;

3.冬季可视气温情况穿着防寒服。

佩戴硬肩章、金属胸章、金属号牌、领花、臂章、领带,穿着黑皮鞋、蓝或黑色袜子。

工作服装每年季节性换装时间应相对统一,一般以59月为夏装,34月和1011月为春秋装,1212月为冬装,各地可根据当地气温情况自行调节穿着,但在同一时间内,一个单位内工作人员所着制服必须统一。

第七条执法徽章佩戴标准:

(一)帽徽:居中钉于制服帽前方的帽徽孔;

(二)肩章:肩章装扣于制服肩袢,两边对齐;

(三)臂章:臂章佩戴于制服左臂处;

(四)领花:领花和衣领的对边平行,相距04厘米

第八条执法工作服装帽佩戴标准:

(一)着春秋装和冬装时戴藏青色大檐帽(女式为藏青色卷檐帽),着长袖夹克时戴执法便帽,着夏装时戴蓝青色夏季大檐帽(女式为卷檐帽);

(二)戴制服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

第九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下列场合或情形下,必须穿着执法工作服装:

(一)工作时间在本单位办公场所时;

(二)现场执法时;

(三)在对外执法窗口办公时;

(四)参加重要会议、重大集体活动时;

(五)其他需要统一着装的场合或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穿着执法工作服装:

(一)非工作时间;

(二)不从事执法工作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职、接受审查的;

(四)进出娱乐、餐饮场所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的情形。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穿着执法工作服装时,要统一、配套、严肃、规范,做到:

(一)保持制服平整、洁净,按照规定穿着统一制式的执法工作服装、佩戴(齐)执法装具;

(二)各季节制服不得混穿,制服和便服不得混穿,不得佩戴任何与执法人员身份或执行公务无关的装具;

(三)不得染彩发、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佩戴戒指、项链、耳环等首饰物;男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鬓角、剃光头、蓄胡须;女执法人员不得浓妆、披发(过肩);

(四)除现场执勤、巡逻,驾驶执法车、船,或患有眼疾外,一律不得戴有色眼镜;

(五)扣齐(好)纽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衣领上翻、系围巾、穿拖鞋或赤足穿皮鞋;

(六)着夏装时,衬衫必须系于裤(裙)内(短裤夹克衬衫除外),内衣(衫)不得外露

(七)着春秋装、冬装时,毛衣、内衣(衫)不得外露;

(八)必须系扎统一制发的领带和腰带,天气特别炎热时,可不系扎领带;

(九)男执法人员鞋跟不得高于3厘米,女执法人员鞋跟不得高于5厘米

第十二条工作服装帽佩戴要求:

(一)在办公区内、参加会议时,可以不戴工作服装帽;

(二)进入室内时,通常应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架(柜)上(帽徽朝下);无衣帽架(柜)式,可以将制服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三)工作服装帽不得斜戴、歪戴、反戴,不得随意用手提拎。

第十三条各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工作服装及标志标识管理制度,应有专职人员负责工作服装管理,做到登记清楚,分类有序,数字准确。

第十四条执法工作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执法工作服装和标志标识,不得变卖、赠送、出借、伪造或者毁损。

第十五条执法工作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时必须交回专用执法标志标识,不得穿戴执法工作服装。

第十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各执法单位在执法工作服装管理、使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并完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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